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体育运动队管理,调动体育运动队运动员的学习和训练的积极性,使他们既能顺利完成学问课学习任务,又能刻苦训练, 代表学校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体育竞赛,为学校争得荣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体育运动队运动员是指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的我校在籍在读学生,是学院根据每学期各单项比赛的需要,并结合我校开展体育项目的实际情况,学院经过选拔和试训后确定的体育运动队成员。
第二条 学院体育运动队运动员为一学年一调整,队员经学院选拔和试训合格后,入选学院体育运动队,运动队队员编制、在册人员名单等由运动队负责人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确定为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在校须履行学习、训练、参加比赛的职责和义务。体育运动员除比赛期间(含比赛前七天至比赛结束后三天)外,均需正常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同时应当积极参加体育训练,服从管理,刻苦训练,教练员负责训练考勤。
第四条 体育运动员因参加比赛与考核时间冲突的而无法参加考核的,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1.无法参加课程的结课考核:由运动队负责人在考核前向教务处学籍科按要求为参赛队员统一办理缓考手续,并提交参加比赛的正式通知复印件,参赛队员次学期随该课程补考参加课程的缓考;
2.无法参加课程补考,运动队负责人按要求统一办理缓考,参赛队员参加学院组织的机动补考或毕业补考。
第五条 加分原则
1.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的运动员及遵守学校训练管理规定,参加常年训练(参训率90%及以上)的运动员可申请加分;
2.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含体育、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加分;
3.按训练或比赛发生的所在学期享受加分待遇;
4.加分不重复计算,在同一学期同时训练及比赛,以及参加多次比赛的,只按所获最高一项成绩计算;
5.运动员课程结课考核及缓考享受加分后的最终成绩可参评学院的评优、评奖;
6.课程补考成绩享受加分待遇后,最终成绩按《威斯尼斯官网华信学院补考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登记;
7.享受加分待遇的课程最终分数最高至90分,课程原始成绩高于9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六条 加分标准
1.比赛加分: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级别比赛的运动员,比赛当学期的每科课程考核成绩可申请加12分;
2.训练加分:训练出勤率达90%及以上运动员,训练当学期每科考核成绩可申请加10分。训练出勤率达不到90%的运动员,训练当学期不享受加分待遇。
第七条 办理程序
1.运动队负责人开学后一周内将上学期体育运动队的训练出勤表(复印件)、比赛报名表(复印件)、比赛秩序册等材料报教务处。每学期办理一次运动员加分手续,开学后两周内受理上学期课程的加分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符合加分条件的运动员填写《威斯尼斯官网华信学院体育运动队运动员加分申请表》,运动员所在系对其课程信息进行审核;
3.运动队教练员对运动员的资格、训练出勤情况、参赛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给出加分意见;
4.运动队负责人对运动员申请加分情况进行审核并给出意见;
5.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6.教务处学籍科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运动员给予加分处理;
第八条 确定为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应遵守学校的训练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取消其体育运动队队员待遇。
第九条 学院将不定期对体育运动队训练情况进行检查,凡与上报计划不符的项目及队员,将取消运动员的加分政策并追究教练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说明。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